(2015)阜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耿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379号原告耿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化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