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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耿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379号原告耿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化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