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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执字第00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赵峰与赵东锋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锋,赵东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韩执字第00199-1号申请执行人赵锋,男,汉族,生于195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赵东锋,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2日。上列当事人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韩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总标的为256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5000元,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韩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涛审判员 王锁祥审判员 车小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师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