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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侯国银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体育馆。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股工作员。被执行人侯国银,男。被执行人王记,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行执准字第2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候国银、王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9906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都江镇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记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都江镇营业所账号为6210987151001276655的存款99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昌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芝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