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福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孙振英与张政依陈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英,张政依,陈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洮福民初字第6号原告孙振英,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张政依,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陈春红,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同上。原告孙振英诉被告张政依、陈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振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政依、陈春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振英诉称,二被告在2012年12月13日、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20日,分别三次从我处借现金人民币11000.00元、81700.00元、7800.00元,并出具欠据三张,合计借款金额人民币100500.00元,到期后我向二被告催要此款多次,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现在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还本付息,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张政依、陈春红未答辩未出庭。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13日、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20日,二被告三次从原告处借款(11000.00元、81700.00元、7800.00元),合计金额人民币100500.00元,二被告分别三次为原告出具欠据三张。借款期满,二被告未偿还,借款拖欠至今。本案以上法律事实,有原告孙振英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书证记录在卷,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成立。借款期满后,二被告身为夫妻关系,在此款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产生活情况下,应积极按照约定的时间清偿借款,拖延迟付损害了原告孙振英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政依、陈春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清偿原告孙振英借款本金人民币100500.00元。如果被告张政依、陈春红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0.00元,由被告张政依、陈春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王东峰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许宏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