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29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高增涛与张喜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增涛,张喜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997-1号原告高增涛,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栗树科村高庄。被告张喜林,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大吴营。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东路。原告高增涛诉被告张喜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因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永兴审判员 边晓明审判员 赵增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传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