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安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绰号乐乐),无业。1994年8月27日,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5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决定逮捕,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煜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初,彭某得知陈某在洲湖镇挖铁矿石后,便与甘艳群找到陈某,要求陈某卖出铁矿石后,每吨给20元钱给其与甘艳群。后由于联系不到陈某和甘艳群,彭某怕两人跳过其把铁矿石卖掉,便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某,要杨某帮忙找个买主把铁矿石卖掉。4月14日中午,被告人杨某联系到新余老板詹某,并与詹某、刘某丙、周某四人来到洲湖镇,由彭某带路到陈某的货场看铁矿石,彭某告知杨某、詹某,铁矿石是陈某所有,詹某表示要把铁矿石拿回新余去测量品质后再谈价格,四人离开货场。当天下午,杨某联系好装运铁矿石的货车及挖机,当晚,由于彭某与陈某已经协商好出卖铁矿石之事,彭某便告知杨某不要将铁矿石装出去,但杨某决定自己把铁矿石装去卖掉,并指使刘某丙、周某带领货车司机到塘田村货场,4月15日凌晨,由王某、刘某丁驾驶赣K×××××货车及赵某驾驶赣K×××××货车装运两车铁矿石往新余方向走,在朱某驾驶的赣D×××××货车装运第三车铁矿石时,杨某得知前两车铁矿石被公安机关扣下后,仍然指使司机将半车铁矿石运往永新县,并于4月15日早上将铁矿石卸在永新县茅坪一高架桥下。经鉴定,被盗的三车铁矿石价值382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归案说明、称重记录单、扣押及发还清单、通话记录、相关照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罗某、彭某、刘某丙、周某、詹某、王某、刘某丁、朱某、赵某、谢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价格鉴定;6、辨认笔录;7、提取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解意见是对价格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只是认为鉴定的价格过高。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初,彭某得知陈某在洲湖镇挖铁矿石后,便与甘艳群找到陈某,要求陈某卖出铁矿石后,每吨给20元钱给其与甘艳群。后由于联系不到陈某和甘艳群,彭某怕两人跳过其把铁矿石卖掉,便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某,要杨某帮忙找个买主把铁矿石卖掉。4月14日中午,被告人杨某联系到新余老板詹某,并与詹某、刘某丙、周某四人来到洲湖镇,由彭某带路到陈某的货场看铁矿石,彭某告知杨某、詹某,铁矿石是陈某所有,詹某表示要把铁矿石拿回新余去测量品质后再谈价格,四人离开货场。当天下午,杨某联系好装运铁矿石的货车及挖机,当晚,由于彭某与陈某已经协商好出卖铁矿石之事,彭某便告知杨某不要将铁矿石装出去,但杨某决定自己把铁矿石装去卖掉,并指使刘某丙、周某带领货车司机到塘田村货场,4月15日凌晨,由王某、刘某丁驾驶赣K×××××货车及赵某驾驶赣K×××××货车装运两车铁矿石往新余方向走,行驶至大陂粮库附近时,被刘某甲拦下并报警。杨某得知后便打电话要刘某丙、周某不要装了,并且要已经装半车铁矿石的赣D×××××货车运往永新县。第二天早上,杨某又指使赣D×××××货车将铁矿石卸在永新县茅坪一高架桥下。经鉴定,被盗的三车铁矿石价值38200元。案发后,被害人陈某出具了一份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杨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1)归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某系传唤到案。(2)称重记录单。证实被告人杨某装运的铁矿石达149.41吨。(3)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被盗铁矿石已被扣押且发还给被害人陈某。(4)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杨某与彭某在2014年4月12日至2014年4月15日的通话情况。(5)相关照片。证实本案的相关情况。(6)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某于1994年8月27日,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7)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杨某作案时年满十八周岁。(8)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陈某自愿谅解被告人杨某。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和我老公陈某在安福县洲湖镇挖了一些铁矿石,后放置在塘田村的工地上。2014年4月15日凌晨2点,我在平都镇公园路拦下了两部装了我们铁矿石的车子等事实。3、证人刘某乙、罗某的证言。均证实陈某和刘某甲夫妇挖铁矿石支付了相应的费用。4、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年初,陈某在洲湖镇挖铁矿石,当时我、甘艳群和陈某约好陈可以从山上挖铁矿石,但是卖出去后陈每吨得给我俩20元。4月10日左右,因一直联系不上陈和甘,我担心他们跳过我把矿石卖掉,所以给杨打电话,要他帮我联系买主。4月14日中午,杨打电话给我说有一个新余老板要来看铁矿石。下午一点钟,杨便带着新余老板詹某和两个年轻人过来看货,当时我告诉杨和詹某,铁矿石是陈某的,现在因为联系不上他,所以想私下卖掉,钱我和杨某一人一半,我得我应该得的钱就够了。杨说我们全部卖掉铁矿石,其他的事情我不要管,车子、挖机他来弄,卖出去的钱他七,我三,我答应了。但是詹某说要将矿石拿回新余化验后再谈价钱,说完就各自离开了。当晚,杨打电话给我说要装铁矿石,我说我已经联系上了陈某和甘艳群,并且陈某承诺会把我该得的钱给我,要他今晚不要装了。但是杨说他已经请好了货车和挖机,今晚一定要装,而且要我不要说出去,我就和杨明确表示,我不去,你要装是你的事,出了事也不要找我。第二天上午,我就听说杨被公安机关抓了等事实。5、证人刘某丙、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4日中午,杨某带着我俩和詹老板去洲湖镇塘田村一货场上看铁矿石,并且他要我俩晚上帮他去装铁矿石。在货场入口,彭某带我们进入货场,看完货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晚上11点钟,杨把货车司机和拖车司机的号码给我们,要我们联系司机并带他们去装铁矿石,装好后去安福县城过磅,过完磅再与他联系。当时我们联系了四部货车和一部拖车。到货场后,两车装好了就先走了,待我们装第三车时,因前面的车子被扣了,杨某就不要我们装了。我俩就坐一辆空货车回安福了,装了一半铁矿石的货车往永新方向走了。在十里楼路段,杨某打电话叫我们下车,过了一会,新余詹老板和杨某过来了,我俩上了他们的车,到了洲湖街上,詹老板把我们三个放下,我们坐了一辆的士往永新走。第二天,我俩问杨某铁矿石到底是谁的,他告诉我们说是陈某的,并且要刘某丙兜到此事等事实。另周某还证实当时去货场看铁矿石时,杨某告诉詹老板铁矿石是他和一个洲湖人的,并且到了货场后,杨某和洲湖人说卖了铁矿石如何分账的事情。6、证人詹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4日,杨某说有一批铁矿石要卖给我。中午的时候,他带了两个年轻人和我一起到洲湖镇的一个货场去看铁矿石,在路口,还有一个洲湖人等我们。到了货场,洲湖人说铁矿石是一个叫“春生”的人的,他只是帮“春生”卖掉,从中得介绍费而已。我说要把铁矿石拿回去测量。谈完后,我就回新余了。测量完,我便当晚11点钟开车来到安福。凌晨1点许,我在“山水宾馆”找到杨某,他告知我货车已经去装货了,要我先等一下。大概2点钟,杨某接到一个货车司机电话说铁矿石被公安局扣下了,我知道后就和他吵了一架,然后和杨某开车往洲湖方向走,在路上,接了和杨某在一起的两个年轻人,在车上,杨某要其中一个年轻人兜住偷铁矿石的事情等事实。7、证人王某、赵某、刘某丁的证言。王某、刘某丁系赣K×××××货车司机,赵某系赣K×××××货车司机,均证实2014年4月14日晚上,我们三人到甘洛乡与洲湖镇交界的一空地上装铁矿石,装满后就先离开了,在大陂粮库附近,被两个女的拦下等事实。8、证人朱某、谢某的证言。朱某系赣D×××××货车司机,谢某系赣K×××××货车司机。均证实2014年4月14日下午,朱某打电话给谢某说去洲湖镇装铁矿石,并且还叫了赵某,到了凌晨一点许,我们开车到了洲湖镇与甘洛乡交界的一块空地上装铁矿石,朱某车子装了大概一半的时候,刘某丙就说不要装了。后朱某把车子开到永新去,谢某开着空车回去了等事实。另朱某还证实当时是杨某要他把车子开到永新去,第二天把铁矿石卸在永新高速路口的高架桥下面。9、被害人陈某(曾用名陈春生)的陈述。陈述堆放在塘田村货场内的铁矿石系我们夫妻出资购买的。后甘艳群和彭某要在我的铁矿石里面每吨得20元,不然他们就要找人把铁矿石装掉,当时我就同意了。2014年4月14日晚上大概9点钟,彭某告诉我说晚上注意点,可能会有人来偷我的矿石,我便要我老婆刘某甲去守,结果我老婆拦下了两辆装了铁矿石的车等事实。10、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供述2014年4月份,彭某要我帮他联系买铁矿石的人。2014年4月14日上午,我帮他联系了新余詹老板。中午的时候,詹老板开车过来,我便叫上周某、刘某丙一起去货场看货,在车上,我跟周某、刘某丙说铁矿石是我的,要他俩晚上去装。随后我就联系彭某,要他在货场入口等我们。到了货场,我就要詹老板和彭某谈价格。谈好价格后,詹老板开车回新余了,我则去开我的挖机和联系货车司机。到了晚上,我给彭某打电话说车子准备好了,现在去装铁矿石,但是彭某一直说等一下。大概晚上十点,我给彭某打电话,他说陈某在洲湖,等一下再联系。过了一会,他发短信给我说他和陈某在洲湖,现在不方便,今天不要装,我打电话给他说车子已经叫来了,费用怎么办,但是他没有说什么就把电话挂掉了,当时我意识到铁矿石不是他的,而是陈某的,但是为了我不损失车子费用,还是决定偷装出去卖掉。于是我便要周某、刘某丙开车去装,并且打电话给詹老板,要他过来。在他们去装铁矿石的时候,我又打了好多个电话给彭某,但是他都没有接。第二天凌晨2点,有一个货车司机打电话给我说车子被派出所扣下了,我就打电话给周某和刘某丙他们,要他们不要装了,并且要已经装了半车的货车司机将车子开到永新去。我便和詹老板开车去接周某和刘某丙,在车上,我跟刘某丙说,要他把这件事情兜住。后来我还和詹老板吵了一架,我、周某和刘某丙三个人在洲湖街上下车,然后再租了一辆的士去永新。第二天早上,我要开到永新去的货车司机把铁矿石倒在永新高速公路入口旁边的一座高架桥下面,之后就回安福了,回到安福我又和刘某丙说,要他兜住这件事等事实。11、检验报告。证实被盗铁矿石含铁量为51%。12、价格鉴定。证实被盗铁矿石价值人民币38200元。13、辨认笔录。证实本案相关的事实14、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提取铁矿石样品的相关情况。上述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为各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所查明的事实,均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安福县价格认证中心是具有法定资质机构,本案中的价格鉴定意见,形式要件完备,鉴定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鉴定意见已告知了被告人,故价格鉴定意见合法有效,被告人杨某辩解价格鉴定书鉴定价格过高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当庭认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永春代理审判员 李文娟人民陪审员 彭雪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