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941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