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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941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