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姜忠凯与尹世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忠凯,尹世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644号原告姜忠凯,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初文强。被告尹世清,居民。委托代理人辛守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忠凯与被告尹世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忠凯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忠凯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忠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姜忠凯负担。审 判 长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耿学辉人民陪审员 孙显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