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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姜忠凯与尹世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忠凯,尹世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644号原告姜忠凯,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初文强。被告尹世清,居民。委托代理人辛守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忠凯与被告尹世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忠凯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忠凯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忠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姜忠凯负担。审 判 长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耿学辉人民陪审员  孙显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