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青岛七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波等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七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袁波,宋艳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恩杰,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建建,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七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俊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典明,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萍,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袁波。原审被告宋艳梅。委托代理人冯恩杰,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建建,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七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袁波、原审被告宋艳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逄明福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王立春、代理审判员卞冬冬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逄明福审 判 员  王立春代理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显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