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继香与孙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香,孙玉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674号原告:李继香,男,1940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被告:孙玉振,男,汉族,农民,1964年06月12日生,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香与被告孙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香于2015年0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继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李继香承担。审判员 王忠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元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