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林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唐立军与逄振良、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立军,逄振良,王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林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唐立军,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住址敦化市。被执行人逄振良,男,197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址敦化市。被执行人王艳华,男,1975年6月3日生,汉族,住址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立军与被执行人逄振良、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石头林区基层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守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洪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