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龙、李怀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龙,李怀付,马加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075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十铺支行行长。被告:马龙,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怀付,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马加昆,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龙、李怀付、马加昆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