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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上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一终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某的银行存款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鹤亭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运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