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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强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池州瑞强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强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池州瑞强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吴正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瑞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毕可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池州瑞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毕可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池民三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瑞强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池州瑞强塑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瑞强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池州瑞强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3611.1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枞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