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执行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泉州兴源典当有限公司与王碧英、何思来典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兴源典当有限公司,王碧英,何思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204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兴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张坚。被执行人王碧英,女,1952年5月1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何思来,男,1950年7月26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申请执行人泉州兴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碧英、何思来典当合同纠纷的(2014)泉民终字第2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碧英、何思来提供抵押物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尚待变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泉民终字第2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