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行非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阳某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行非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址双峰县永丰镇。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某,男,1974年9月6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本县锁石镇新桥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409063015。被执行人阳某,农民。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某、阳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双行非审字第269号行政裁定书,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10726.30元扣划给申请执行人,余下9991.7元未执行到位,经查,除此财产外,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目前无可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申请执行。往后,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申请强制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行非执字第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肖民兵审 判 员 罗红光审 判 员 陈焕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