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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唐军与桂林市福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军,桂林市福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唐军。被执行人桂林市福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存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唐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4)61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福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4)61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梁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