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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黎亮生与梁少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黎亮生。被执行人:梁少雄。关于黎亮生与梁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本院另案查封。经向恩平市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恩平市工商局、恩平市国土资源局、恩平市住建局及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终结后可待另案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再恢复执行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恩法执字第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巧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