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兰孝云与佰焰(天津)燃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孝云,佰焰(天津)燃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751号申请执行人兰孝云,无职业。被执行人佰焰(天津)燃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2号楼B座201-2-2号。法定代表人石恩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兰孝云与被执行人佰焰(天津)燃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申请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为执行依据的(2014)南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0751号执行案件驳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