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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山东大方工贸有限公司与广饶县华骜钢丝帘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大方工贸有限公司,广饶县华骜钢丝帘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257号原告山东大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3218号发展大厦B座16层/18层。法定代表人孙文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兴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广饶县华骜钢丝帘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大方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县华骜钢丝帘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大方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山东大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