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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彭四平与陈焕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彭四平。被告陈焕佳。原告彭四平诉被告陈焕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四平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四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彭四平负担。审判员  曾春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文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