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朱宏、管雪刚与管雪刚、毛洪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管雪刚,毛洪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219号原告:朱宏。委托代理人:陈文建,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剑,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雪刚。被告:毛洪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宏诉被告管雪刚、毛洪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宏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管雪刚、毛洪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宏撤回对被告管雪刚、毛洪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80元,减半收取3640元,由原告朱宏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吴海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