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建东与丁国良、林纪锡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东,丁国良,林纪锡,陈万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陈建东。被执行人丁国良。被执行人林纪锡。被执行人陈万顺,又名陈生娒。申请执行人陈建东与被告丁国良、林纪锡、陈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9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共同偿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6%,从2013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上)。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工行、农行、建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1月13日向瑞安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丁国良名下登记一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城东市场路34号(产权证号:000768**),被执行人陈万顺名下登记一处坐落于瑞安市汀田镇宣前村房产(产权证号:001128**),上述房产本院均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纪锡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记录;于2014年12月25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纪锡名下登记有一辆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C×××××),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现该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四被执行人名下无投资信息;于2015年1月15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纪锡名下在瑞安市龙马建材有限公司和瑞安市蓝图投资有限公司有股份投资,上述公司分别于2008、2009年度起未接受年检,被执行人陈万顺在温州绿新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股份投资(出资额47.04万元,占28%股权);被执行人丁国良名下无投资信息。被执行人丁国良、陈万顺名下上述房产系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拍卖。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房地产函、查询车辆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张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