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长沙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467号原告长沙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仕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晓,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系该公司客服主管。被告郑波,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韶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