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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凌海执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凌海执字第00506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那某某,男,1969年11月29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凌海翠民初字第012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4)凌海执字第005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何广东代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忠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