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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鲁开莲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开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246号罪犯鲁开莲,1987年9月29日出生(27岁),傣族,小学文化,无国籍人。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以(2012)渝五中法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鲁开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渝高法刑终字第00316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判决生效后即交付重庆市女子监狱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鲁开莲在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前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所报有关罪犯鲁开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鲁开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鲁开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二○三七年四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 凯审 判 员  谭继权代理审判员  熊攀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铁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