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立明与伍凤玲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明,男,汉族,1956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伍凤玲,女,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陈立明与伍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怀法民三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伍凤玲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申请执行人陈立明清偿借款28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伍凤玲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陈立明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伍凤玲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伍凤玲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位于怀集县怀城镇工业大道有房屋一间外,无发现被执行人伍凤玲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伍凤玲上述房屋,本院已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肇怀法执字第75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怀集县怀城镇工业大道的房地产[土地使用证号:怀集用(2010)第00857号]。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陈立明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伍凤玲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伍凤玲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位于怀集县怀城镇工业大道有房屋一间外,无发现被执行人伍凤玲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伍凤玲上述房屋,本院已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肇怀法执字第75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怀集县怀城镇工业大道的房地产[土地使用证号:怀集用(2010)第00857号]。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较小,对上述房屋本院只能暂作查封,无法进行评估拍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7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陈飞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