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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新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泰州市建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兆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建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兆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新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建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镇中心村。法定代表人王文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兆根,男,1978年07月29日生,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建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兆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亭新民初字第03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陈兆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州市建平建筑安装公司追偿款63000元。二、被告陈兆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泰州市建平建筑安装公司垫支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泰州市建平建筑安装公司负担900元,被告陈兆根负担2100元。上述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兆根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兆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中斌审判员  顾 祥审判员  周洪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为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