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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二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金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刘金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二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张翌,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先,男,1947年2月19日出生。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河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金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刘金先于2014年12月11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代政委、都邦财险河南公司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23071.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刘金先于2014年12月14日申请撤回对代政委的起诉,夏邑县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并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2939号民事判决。都邦财险河南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都邦财险河南公司未缴纳上诉费,经原审法院催缴后,上诉人都邦财险河南公司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新志审 判 员  刘卫星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鹿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