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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花民一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上海澳永金属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花民一初字第00925号原告:上海澳永金属装饰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章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少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国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责人:陈卫定,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澳永金属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澳永金属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澳永金属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澳永金属装饰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起诉。审 判 长  袁传文人民陪审员  毕小红人民陪审员  李家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心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