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执字第3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缪启彪与张良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启彪,张良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322-3号申请执行人缪启彪。被执行人张良影。申请执行人缪启彪与被执行人张良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9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0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936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张良影所有的粤BXX**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易小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