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刚、叶小委、吴凤国、孟钱军、高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李刚,叶小委,吴凤国,孟钱军,高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刚、叶小委、吴凤国、孟钱军、高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乾民初字第256号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乾安镇在竹街,组织机构代码:55528586-3。法定代表人:张春平。委托代理人:吕国志,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3委。被告:李刚,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前郭县查干花镇晏家窝堡村晏家窝堡屯。被告:叶小委,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前郭县东三家子镇东三家子村。被告:吴凤国,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安字镇安字村。被告:孟钱军,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前郭县查干花镇晏家窝堡村晏家窝堡屯。被告:高建平,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现住前郭县老英台乡乌兰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刚、叶小委、吴凤国、孟钱军、高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审 判 长 李 宏审 判 员 温 冰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于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