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高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立字第1号起诉人高雪,女。2015年4月8日,本院收到高雪的起诉状,起诉人认为其自出生时至今一直居住在图们市月晴镇曲水村七组,在199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图们市月晴镇曲水村、图们市月晴镇曲水村七组没有给起诉人发包土地0.75亩。起诉人向图们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土地仲裁,但仲裁没有确定原告应得的土地份额,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图们市月晴镇曲水村、图们市月晴镇曲水村七组向起诉人发放土地份额0.75亩。经审查,本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起诉人关于第二轮承包时未实际取得土地,要求取得土地份额0.75亩的主张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不属于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高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