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与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times,汪×&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王××,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华,天津市蓟县渔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国军,天津市蓟县穿芳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长 曹旭东审 判 员 焦勇旗人民陪审员 张学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