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勤与黄耀章健康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勤,黄耀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耀章。法定代理人黄丽琴。再审申请人陈勤因与被申请人黄耀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勤申请再审称,事故认定书上存在多处错误,其已是古稀老人且患有高血压,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违背了其真实意思;事发时对面车辆开着大光灯,导致其眼睛无法看清才会发生事故,其本身也是受害者,故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黄耀章辩称,其系被陈勤撞伤,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正确,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陈勤骑驶电动自行车追尾撞及黄耀章骑驶的自行车,造成了黄耀章受伤。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作出了认定,陈勤负事故全部责任,黄耀章不负责任,陈勤亦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确认,故一、二审判决认定陈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现陈勤申请再审主张并非因其过错造成事故,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陈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代理审判员 包建俊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储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