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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仁富与龚治旗、刘代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仁富,龚治旗,刘代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461号申请执行人陈仁富。被执行人龚治旗。被执行人刘代芬,系龚治旗之妻。本院2009年2月16日作出的(2009)都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仁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代芬工资23210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佳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