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332号原告雷某某,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蒙山县。被告陈某某,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依法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