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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毛红琴与被申请人唐淑华、鲁小光、甘桂林申请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红琴,唐淑华,鲁小光,甘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69号申请人毛红琴,女,汉族,生于1968年03月29日。被申请人唐淑华,女,汉族,生于1978年08月06日。被申请人鲁小光,男,汉族,生于1978年09月14日。被申请人甘桂林,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01日。申请人毛红琴与被申请人唐淑华、鲁小光、甘桂林申请保全一案,申请人毛红琴以被申请人唐淑华、鲁小光向其借款300万元逾期未归还亦未支付利息、担保人甘桂林也未承担担保责任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唐淑华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毛红琴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唐淑华在银行的存款余额350万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毛红琴提供的担保物即案外人李春雨的宝马牌轿车一辆和梅赛德斯-奔驰WDCBB8GB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邱子立的发现4SALAN2F6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满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