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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董玉齐与马宜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齐,马宜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董玉齐,男,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马宜洪,男,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本院在执行董玉齐申请执行马宜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宜洪支付申请执行人董玉齐8000元,剩余本金935元及本案全部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该案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杜民一初字第0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给付义务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林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人民陪审员  叶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