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朱海波与孟庆会、梁淑青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海波,孟庆会,梁淑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135号申请人:朱海波,男。被申请人:孟庆会,男。被申请人:梁淑青,女。申请人朱海波因与被申请人孟庆会、梁淑青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XXXX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梁淑青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XXXXX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朱海波提供担保的皖LXXX**号辉腾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