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南京市江宁区魏喜红水泥预制品厂与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魏喜红水泥预制品厂,陈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175号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魏喜红水泥预制品厂。负责人魏喜红,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魏喜红水泥预制品厂与被告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魏喜红水泥预制品厂撤回对被告陈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房道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