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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宋高领与吴培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高领,吴培军,周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617号原告宋高领,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培军,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想,女,46岁,汉族,农民。原告宋高领诉被告吴培军、周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经查,原告宋高领提供的借款协议及欠条显示出借方系梁晶晶,而非原告宋高领,且原告宋高领及梁晶晶均表示起诉主体错误。本院认为,原告宋高领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高领的起诉。案件受理4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敬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