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宋高领与吴培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高领,吴培军,周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617号原告宋高领,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培军,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想,女,46岁,汉族,农民。原告宋高领诉被告吴培军、周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经查,原告宋高领提供的借款协议及欠条显示出借方系梁晶晶,而非原告宋高领,且原告宋高领及梁晶晶均表示起诉主体错误。本院认为,原告宋高领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高领的起诉。案件受理4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敬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