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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祁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713号原告祁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倪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祁某负担。审判员  舒秀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雪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