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祁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713号原告祁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倪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祁某负担。审判员 舒秀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雪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