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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凤国、陈鑫与刘立全、刘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国,陈鑫,刘立全,刘丹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江民初字第37号原告陈凤国,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原告陈鑫,男,199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委托代理人张春生,男,195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退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青华社区。被告刘立全,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刘丹,女,199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原告陈凤国、陈鑫诉被告刘立全、刘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秀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凤国、陈鑫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春生与被告刘立全、刘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凤国、陈鑫诉称,2014年12月3日陈鑫与刘丹订婚,约定彩礼30万元。陈凤国、陈鑫父子于当日先给付刘丹彩礼2万元,由陈凤国交给刘立全,有媒人刘文学、侯永贵在场见证。后因两家发生矛盾,刘丹提出解除婚约,故诉至法院,要求刘立全、刘丹返还彩礼款2万元。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彩礼单一份、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实际过彩礼2万元,解除婚约后经村委会调解未果。被告刘丹辩称,原告确实给她过彩礼2万元,在他们相处期间花了一部分钱,现在只同意返还5,000元。被告刘立全辩称,他也同意女儿刘丹的意见,只能返还给原告5,000元,因为刘丹在与陈鑫处对象期间怀孕了,对刘丹的伤害很大。二被告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门诊手册一份、医疗门诊费票据六张、超声检查报告单二份,证明刘丹怀孕后作流产手术所花的费用。根据对以上的证据分析认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陈凤国与陈鑫系父子关系,刘立全与刘丹系父女关系。2014年12月3日陈鑫与刘丹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双方商定彩礼款为30万元,相亲时先给付了彩礼2万元。订婚不久陈鑫与刘丹便在一起同居,后刘丹怀孕,双方因给付彩礼款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而解除婚约,刘丹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经查,刘丹做流产手术,共计花费1,453.47元。本院认为,彩礼是男方为缔结婚姻关系而依照习俗向女方交付的礼金,给付彩礼是以实现结婚为目的,现陈鑫与刘丹解除婚约,刘立全与刘丹应将扣除部分合理花销后的剩余彩礼款返还给陈凤国与陈鑫。考虑到刘丹在同居期间怀孕,做流产手术有一定的花销,并对其身体造成一定的影响,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少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立全、刘丹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陈凤国、陈鑫彩礼款1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供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生效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王秀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