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鞍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罗传章,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韦芳尚,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里信用社主任。(特别授权)被告何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其已与被告何福协商处理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行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恒原告: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何福,男,1986年6月8日生,汉族。法定代表人:XXX。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何福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覃俊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