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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行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小梅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吴国生,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叶小梅,女,1982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叶小梅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泰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3)泰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狮审判员  黄勇忠审判员  戴坤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