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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执字第138-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24刘伯昆与恩平市煤炭工业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伯昆,恩平市煤炭工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执字第138-161号申请执行人:刘伯昆。委托代理人:梁思潮。被执行人:恩平市煤炭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裕俊。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伯昆与被执行人恩平市煤炭工业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本院另案查封和拍卖。经向恩平市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恩平市工商局、恩平市国土资源局、恩平市住建局及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终结后可待另案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再恢复执行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恩法执字第138-1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岑抗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