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汕头市溢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汕头市吉祥美意包装工艺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溢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汕头市吉祥美意包装工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溢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法定代表人刘伟荣。被执行人汕头市吉祥美意包装工艺厂,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法定代表人黄晓东。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溢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汕头市吉祥美意包装工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汕金法民三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巳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汕头市吉祥美意包装工艺厂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溢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2521元及其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依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依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郑伟斌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旭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