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胜执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毛业均与杨伟纠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业均,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54-1号申请执行人毛业均,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杨伟,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2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法民终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伟所有的位于武胜县飞龙镇XXXX成套住宅(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武胜县字第20100XX**号,建筑面积:111.35平方米)一套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毛业均(公民身份号码:XX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