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3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陈德淮、邹艺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391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大厦一楼。代表人丘毅亨,行长。委托代理人洪剑平,职员。委托代理人詹莲丽,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淮,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邹艺玲,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郭沪军,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陈丽明,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詹志煌,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晓慧,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肖圣荣,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李孟,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陈伟士,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宋惠恋,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漳州市天宜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湖林乡石井村。法定代表人詹志煌。被告华安香满益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沙建镇下樟村高宅。法定代表人陈德准。被告华安县容德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安县湖林乡大坪村东福楼。法定代表人肖圣荣。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陈德淮、邹艺玲、郭沪军、陈丽明、詹志煌、陈晓慧、肖圣荣、李孟、陈伟士、宋惠恋、漳州市天宜茶叶有限公司、华安香满益茶业有限公司、华安县容德茶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林芳人民陪审员杨敏凤人民陪审员高若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陈文盈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